图书馆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本着“正常运行、满足需求、节约能源”的目的,根据新葡的京集团8814空调使用管理规定》(南国2017〕59,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图书馆使用空调的公共区域,包括文化广场三楼书库、图书馆二楼自修室期刊阅览室、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等。

第二条 空调的使用要求

除因工作需要对室温有特殊要求外,室温在28以上时,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室温在16℃以下时,方可开启空调制热。

日开放时间段:8:30-21:50。

空调温度设定:冬季制暖不高于20℃,夏季制冷不低于26℃。读者不得随意调节公共区域的空调温度。

(四)使用空调时需关闭所有门窗。

无人办公、无人学习的区域不开启空调。下班、闭馆、节假日、遇雷雨天气等情况需切断空调电源。

用电高峰时,空调使用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

第三条 空调的管理

借阅服务部工作人员负责读者区域空调的日常管理,读者服从图书馆统一管理。

当班的所有图书馆工作人员对各自区域空调负有管理与使用责任,有权及时制止违规使用空调的行为。

各区域当日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应检查空调关闭情况。

空调设备损坏赔偿标准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空调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图书馆资产管理员报修。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