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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师调课停课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07浏览次数:63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学校教学活动正常运行和人才培养方案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中任何一项进行变更的行为;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授课,且无法调课的行为。
第三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条 教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者,按《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停课:
(一)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前后3天的课程。
第六条每学期教师因私调课、停课原则上不超过4次,累计不超过12节。有超过者,由相关学院(教学部)安排其他教师代课,核计代课教师的工作量。
第七条 教师因私调课、停课,应按照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因公调课、停课,应提交因公出差证明。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调课手续:
(一)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授课时间或授课班级。
(二)教师因公或因私无法按课程表在规定的时间上课。
(三)教师因岗位变动需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第九条 任课教师无法按时上课,且所在学院(教学部)无法安排教师代课的,可办理停课手续。
第十条 申请调课、停课程序:
(一)申请调课、停课的教师,由本人填报《新葡的京集团8814调课停课申请表》,提供《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职工请假条》等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秘书核查。
(二)因私调课4节以内(含4节)由学院(教学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5至8节由学院(教学部)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8节以上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三)因公调课8节以内(含8节)由学院(教学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9至12节由学院(教学部)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12节以上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四)停课4节以内(含4节)由学院(教学部)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4节以上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申请调课、停课的教师需将《新葡的京集团8814调课停课申请表》分别报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部)、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部)、教室管理员和教务处(教师和学生属同一学院的可只报送一份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部)须将调课、停课结果及时通知到学生。
第十一条 教师须亲自办理调课、停课相关手续,长期调课必须提前1周办理手续,临时调课必须提前2天办理手续。如教师因突发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所在学院(教学部)代为办理,及时知会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部)并通知到学生。
第十二条 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部)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将不定期对调课后补上课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调课安排补上课的教师按缺课处理。
第十三条 因节假日、学生运动会、教工运动会、全校性大型活动等需要全校统一调课、停课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按学校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兼职教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时间:Jun 7, 2017 11:41:00 AM   

录入者:吴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