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和教学管理行为,防范和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本校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等有关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或过错,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五类:(A)课堂教学类;(B)实践教学类;(C)考试与成绩管理类;(D)常规教学管理类;(E)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三级:I.重大事故;II.较大事故;III.一般事故。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见《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一旦发生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发现人、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学院(教学部)和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立即核实情况并认定事故类型和级别,填报《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附件2),另附相关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 II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I、I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核,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学院(教学部)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2周内处理完毕。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教学事故按正常程序认定完毕后,按事故性质分别给予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应写出深刻检查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工资300元,取消当学年度绩效考核一、二等奖评奖资格。
(二)较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应写出深刻检查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工资1000元,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三)重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应写出深刻检查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工资,两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及各类评优、评奖。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四)一年内同一人员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则第二次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则第三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则第二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五)教学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事故责任人做出经济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如复查确认处理不当,可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形成新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列举未尽的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中相近的教学事故等级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时间:Jun 7, 2017 11:30:00 AM
录入者:吴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