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创新和实践能力,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在根据《新葡的京集团8814创新教育学分实施办法》给予创新教育学分奖励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学生除特殊说明外,是指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下同)。
第四条 学院每年从本、专科生学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设立学生创新奖专项奖励基金,每年从教务处教研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设立指导教师专项奖励基金。由学生处负责管理,用于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工作量补贴、差旅费及相关组织费用。
第五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二章 学生参加校外比赛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个人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前,须持相关的比赛材料(如邀请函或比赛信息等)由系签署意见,报院团委备案,经批准参赛的方可适用本规定。若未经学院同意或非以“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身份自行参赛,则不适用本规定,在比赛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第七条 由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参赛计划、预算须先报院团委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参赛,否则不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由学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参赛计划、预算须先报学院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赛。
第九条 学生个人参加及由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参赛选手所需交通及住宿费用(仅限决赛时所支付的部分),由学院和所在系各承担50%;由学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参赛选手所需交通及住宿费用由学院(从学生创新奖专项奖励基金或该项活动专项基金中)报销;若主办单位已承担交通及住宿费用,学院则不再支付。
交通费最高按火车硬卧标准,住宿费最高按90元(特殊地区130元)/人/天的标准报销,交通及住宿费用超标部分自负。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比赛的级别根据组织机构级别来界定(不含体育类比赛):
(一)省级行业机构比赛是指省(或省会城市)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比赛(分A级和B级,A级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B级指其他单位举办的邀请赛或面向全省或省会城市举办的比赛);
(二)市级比赛是指市直属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
(三)区域性行业机构比赛是指区域(含几省市)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比赛(分A级和B级,A级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B级指其他单位举办的邀请赛或面向部分地区举办的比赛);
(四)省级比赛是指省直属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
(五)全国性行业比赛是指全国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比赛(分A级和B级,A级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B级指其它单位举办的邀请赛或面向全国举办的比赛);
(六)国家级比赛是指中央国家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
上述各级比赛的参赛单位或选手原则上要达到10个以上(含10个)。
第三章 奖励种类和表彰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创新奖”,根据取得成绩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立以下奖项:
(一)学术科技竞赛奖;
(二)学术科技成果奖;
(三)文学创作奖;
(四)艺术成就奖;
(五)体育成就奖;
(六)社会工作成就奖。
第十二条 学院对获奖个人或集体的表彰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评选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学术科技竞赛奖评选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选对象:获各类学术科技、学业知识与技能比赛省级行业机构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区域性行业机构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全国性行业机构或国家级优胜奖以上者。
奖励标准:
比赛级别 | 奖金(单位:元)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
省级行业机构B级 | 2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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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机构A级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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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40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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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行业机构B级 | 600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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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行业机构A级 | 800 | 5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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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1500 | 10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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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行业机构B级 | 2000 | 1200 | 800 | 400 |
全国性行业机构A级 | 2500 | 1500 | 1000 | 600 |
国家级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第十四条 学术科技成果奖评选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选对象: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必须署名为“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正式出版学术著作、发表有学术价值论文,或取得其他学术科技成果者。
奖励标准:
学术科技成果种类 | 奖金(单位:元) |
正式出版学术著作 | 3000 |
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 1000 |
在其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 300 |
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出版译著或其他在学术科技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学术科技成果奖的 | 参照以上标准或第十三条给予奖励。 |
多人合作取得学术科技成果的,其奖金按以下比例分配:2人合作完成的,分配比例为6:4;3人合作完成的,分配比例为5:3:2。
第十五条 文学创作奖评奖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选对象:创作文学作品(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杂文等)并正式结集出版者。
奖励标准:视作品的字数、文学水平、影响程度和出版社层次等,分别给予奖励1500、1000或600元。
第十六条 艺术成就奖评奖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奖对象:在市级或省级行业机构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在省级及其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