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团委(总支)、学生会: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会章程(修订)》经2020年11月5日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性质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组织宗旨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秉持“明德尚行,学贯中西”的校训精神,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开展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学习、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会接受新葡的京集团8814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以章程为工作依据,坚持从严治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组成
凡承认本章程的新葡的京集团8814中国籍在校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基本权利
本会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基本义务
会员的基本义务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各项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捍卫学校的正当利益,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召开周期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包括:制定或修订组织章程;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代表
1.代表的产生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学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2.代表的权利及义务
(1)代表的权利: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2)代表的义务: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3.代表资格的终止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所在班级、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八条 常设机构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委员会”)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召开周期
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会议。
(二)主要任务
负责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召集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简称“常代会”)。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九条 明确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学生会,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为秘书长,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种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十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级学生会主席团不超过5人
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二)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在秘书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主席团的职权
1.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决议,依法依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2. 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相关议程;
3. 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部门负责人;
4. 在主席团出现人员空缺时,负责提名候选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及校级学生会主席团的任职采用一届一任制。
第十二条 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认。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罢免案须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的指导;加强校级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级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工作开展考核,评选“优秀基层学生会”,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0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1至2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满足:
(一)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谦虚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四)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干部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干部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引导学生干部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问题,认真履职。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组织设立生活权益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组织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规范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团委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学校团委应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 学生会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接受社会资助。
第三十条 学生会经费用途
(一)学生会日常相关工作费用;
(二)学生会的有关会议;
(三)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思政教育、学术、文体等活动;
(四)学生会工作人员培训;
(五)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经费使用须接受学校团委及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参照校级学生会组织制定章程。
第三十三条 章程解释权归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章程自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会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拟稿人:谢增铨
核稿人:罗云芝
共青团新葡的京集团8814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