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23浏览次数:2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新葡京官网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新葡京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葡的京集团8814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学校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学校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对学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公文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的重要公文必须经主要领导处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新葡京官网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学校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开属性、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以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上行文和下行文,分别使用“中共新葡的京集团8814委员会+文件”“新葡的京集团8814+文件”红色公文首页;以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平行文和一些下行文,视实际情况酌情使用“中共新葡的京集团8814委员会”“新葡的京集团8814”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
以学校下属职能部门名义印发的公文,不得使用标有“文件”二字的红色公文首页,可使用印有发文单位全称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发文单位代字由党办、校办确定。以校党委和校行政名义发文,发文单位代字分别为“南国党”“南国”。
学校各职能部门起草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应由党办、校办审核,并统一编号。
以学校各职能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发文单位代字不得使用“南国”二字,可使用本单位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原则上不多于四个字。
(六)签发人。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并按照规范排序。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时,先编排主办单位署名,其余发文单位署名依次编排。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联合发文时,应在对应发文单位署名上用章。
(十四)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请示等上行文,需要受理单位答复的平行文,以及需要接受咨询、回复的下行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附件的顺序号及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如附件和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并按照规范排序。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十九)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九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6月29日发布)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向上级单位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或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
(四)落实上级单位负责人批示的情况报告,应当附负责人批示复印件。
(五)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由本单位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向下级单位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涉及校内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相关单位之间应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
(三)上级单位给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等文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必要时抄送相关单位。
(二)一般不以单位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负责人行文,不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其他二级单位正式行文。如需就其所主管的业务工作对二级单位提出重要的指导性“意见”,则须按党政分开的原则,分别由党办或校办加批转发。
(四)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相互间可以用工作函件形式商洽和布置一般事务性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文种可为函、通知、通报、纪要等,不应使用决定、决议、批复等下行文。工作函件不得使用标有“文件”二字的红色公文首页,可使用印有发文单位全称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自编函件字号可使用本单位名称代字,但不得使用学校名称(如“南国”等)代字。
第十六条学校对外行文,由党办、校办负责办理。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确因工作需要,党政工团等组织,可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联合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起草单位可以列明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七)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呈校领导签发前,由党办、校办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篇幅是否适宜;人名、地点、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附件是否齐备、题目是否一致;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办文单位草拟的公文如在核稿过程中改动较大,主办单位应根据党办、校办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再次审核。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党办、校办将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以校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校党委书记签发;以校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分管校领导会签。
第二十四条已签发的文件,一般不得再作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文稿进行修改的,修改后应经签发人复审。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拟办、批办。党办、校办应当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并送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四)承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如有分歧,主办单位负责人要出面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通过党办、校办报请校领导协商或裁定。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党办、校办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并厉行勤俭节约。公文原则上以电子文件方式向学校各单位发送,除印制少量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八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单位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九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公文由党办、校办秘书科统一收发、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一条上级单位的公文如有密级,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不宜公开的公文,不得违规转发、传输和发布。
第三十三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涉密公文的全文、标题和发文字号等信息应当与公文一起严格按保密要求管理,解密前均不得在无密的文件、简报资料、刊物、网站等使用,召开会议传达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三十四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五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六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党办、校办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时间:Mar 23, 2018 10:50:00 AM   

录入者:冒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