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议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以及校内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包括工作年会、总结会等。
第三条会议审批。学校层面的会议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校长批准,校内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会议审批事项包括:会议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等。
第四条学校各层面会议均要加强会议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并严格控制会议时间、频率、人员数量。提倡开短会及在校内开会。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会议以本单位人员为主(在其业务范围内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可包含其他单位人员),原则上邀请分管校领导参加。
第六条涉及教学人员的会议,需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时间安排上尽量不与教学时间相冲突。
第七条会议主办单位应做好会议考勤,会议迟到、缺席分别按行政考勤迟到、旷工处理。未经批准由他人替会的,按缺席处理。
第八条学校周表已作安排的会议,不再另行通知。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组织召开校外会议,原则上不能占用工作时间,可以利用周五第七、八节课时间及双休日进行。特殊情况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校外会议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学校组织召开的校外会议所有开支严格执行学校规定,其中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校内各单位组织召开的校外会议全部开支,按每人每天500元核算(其中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会期原则上为1天,特殊情况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时间:Mar 22, 2018 2:57:00 PM
录入者:冒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