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22浏览次数:5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葡京官网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新葡京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学校档案。
第三条 学校档案是全校师生员工劳动智慧的结晶,是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历史的凭证。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切实把它纳入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档案业务,负责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的重要档案。
第六条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制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各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贯彻执行《保密法》以及上级关于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规定,维护档案的安全。
(四)负责学校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
(五)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提供档案信息,为全校的各项工作服务。
(六)参加档案学术研究和协作交流活动,开展档案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应有1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
第三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学校各单位应对用于保存本单位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单位经费中给予支持。
第九条学校必须为档案部门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
第十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置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十一条学校对全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人事档案除外),特殊载体档案可实行统一管理、分室存放。档案工作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由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归档制度。各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有关人员应按《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形成的文件材料积累、整理,按时移交档案室。
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据为己有。
提倡个人向学校捐赠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学校档案室必须做好此类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上报科研成果、验收基建工程以及精、贵、稀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开箱,有关单位应会同学校档案室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凡归档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学校将不予验收或上报成果。
第十四条归档时间
(一)党政部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归档。
(二)教学单位,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12月)归档;学生学籍表等在该届学生毕业的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设备部门的项目材料,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四)财会类档案,每3年向档案室移交一次,移交时间为每年的3月底前。
第十五条 注意做好电子文件和特殊载体档案的管理工作。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双套制管理,做到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时有相关信息的移交登记表。反映学校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声像档案,由档案室和形成单位各存1套。暂未能由档案室管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载体档案,档案形成单位每年编制新增加声像档案的目录,交档案室。学校档案室应定期到有关单位了解声像载体档案的管理情况。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档案室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须按移交清册目录认真清点,交接双方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划分为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建、设备、出版、外事、财会等类别进行分类编号、排列和管理。
第十八条 档案室对归档档案须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将档案数据存贮到计算机中,实现与本单位现代化管理同步发展。
第十九条 单位撤销、合并和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不得私自带走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档案室定期对库存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有关单位组成鉴定小组,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存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和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档案室具体执行,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工作和统计工作,每天认真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登记工作,确保库存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造清册,报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三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应编制各种必要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和统计资料,努力为利用者提供方便,主动做好提供利用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属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向本校的教职员工提供利用。因工作需要和有正当的理由,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可调阅属控制范围的档案。外单位人员需借阅档案,应持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凡利用者均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在档案室查阅。确需借出档案,须经党办、校办主任批准。借出档案要妥善保管按时归还,属控制范围档案需公布或携带出境,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档案部门应建立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优秀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和突出的服务成果、研究成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的行为,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时间:Mar 22, 2018 11:28:00 AM   

录入者:冒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