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28浏览次数:2543

 

  根据国家《保密法》和《档案法》及有关法规,为确保档案资料的信息安全,结合我院档案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及有关法规,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人随便谈论档案资料的内容,不得私自将秘密级以上档案带出办公室给无关人员阅读,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第三条  对不归档的重要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保密鉴定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长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对文件材料废件、重复件、不得随意丢掉,必须销毁。
  第四条  在档案整理工作中,应将秘密与非秘密的文件材料严格区分,分别组卷,并在秘密档案的“案卷封面”和“案卷目录”中注明“秘密”或“机密”字样。
  第五条  对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于柜内,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保管和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经管秘密级档案的人员调动工作,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安全防范设施,非本室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入内。
  第八条  秘密级档案材料,只供在阅览室查阅。若需借出,应办理审批手续,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复印秘密级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复印需在档案室复印。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必须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保护秘密级档案安全有功者,提请学校给予表扬、奖励;对遗失、泄露秘密级档案者,提请学校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一条 附:《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电局传达机密事件。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时间:Apr 28, 2013 2:39:00 PM   

录入者:冒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