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8814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28浏览次数:1522

 

    一、凡本院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均可到档案室借阅档案。查阅档案必须办理查阅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只在本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借出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归还,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
二、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档案的,需持单位介绍信,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借出有关档案材料。如有需要,档案室可提供复印件,并适当收取费用。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院已开放的档案,须持国家有关部门介绍信或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党委会议记录本仅供党委委员查阅,调阅时需经党委书记批准,不得复印、外借。
五、凡需查阅院长办公会议记录本的,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不得复印、外借。
六、董事会会议记录本仅供董事会成员查阅,调阅时需董事长批准,不得复印、外借。
七、会计档案原则上提供会计档案形成部门的有关人员利用,其它人员需要查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准。
八、科研类论文档案原则上原件不外借,若老师评职称须外借的,由人事部门统一向档案室借出,并于职称评定完后负责归还档案室。
九、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材料,一般不提供原件,确需查阅原件,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但不外借。
    十、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在档案上作任何标记、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十一、查阅和归还档案时,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档案人员对查阅归还的档案,应仔细清点,核查无误方可签字注销,如发现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追究责任。
时间:Apr 28, 2013 2:38:00 PM   

录入者:冒志娟